邹小强律师
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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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城北新雅国际13楼。
邹小强,新余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邹小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的处罚标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苯丙胺类毒品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苯丙胺类毒品一百克以上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吗啡一百克以上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
1、非法持有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苯丙胺类毒品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年至七年;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年以上;
1、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苯丙胺类毒品一百克以上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其他类型毒品,可以参照毒品换算比例进行量刑,除具有特殊情节,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您咨询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一、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1-甲基-4H-s-三氮唑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
二、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
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三、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
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四、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